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九五”期间公路建设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沈政办发[1996]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 保我市“九五”期间公路建设与管理目标的全面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九 五”期间做好公路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全市人民参加公路建设义务劳 动和运输。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市人民参加沈阳绕城公路建设义 务劳动的通知》(沈政办发[1991]20号)。组织义务劳动及运输的范围 扩大到全市范围内,原标准和办法不变,征集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二、建立沈阳市公路建设基金。对全市机动车辆按缴纳养路费的6%征收公 路建设基金,作为公路建设的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路建设,公 路建设基金委托省交通厅征稽局代征收。   三、将我市每年车辆增容费的20%用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将我市每年出租车有偿使用费的20%用于公路城市出口建设。   五、对市属及8个区、县(市)公路施工单位,在属地公路施工的,当地税 务部门征收的公路工程营业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收列支,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六、按照人民公路人民建的原则,在公路建设中涉及占地动迁等问题,有关 部门免征税费,必须收取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七、严格执行《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市)必须划 出2--3处公路建设所需的砂石料场,无偿供公路建设使用。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 实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