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九五”期间公路建设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沈政办发[1996]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
保我市“九五”期间公路建设与管理目标的全面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九
五”期间做好公路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全市人民参加公路建设义务劳
动和运输。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市人民参加沈阳绕城公路建设义
务劳动的通知》(沈政办发[1991]20号)。组织义务劳动及运输的范围
扩大到全市范围内,原标准和办法不变,征集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二、建立沈阳市公路建设基金。对全市机动车辆按缴纳养路费的6%征收公
路建设基金,作为公路建设的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路建设,公
路建设基金委托省交通厅征稽局代征收。
三、将我市每年车辆增容费的20%用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将我市每年出租车有偿使用费的20%用于公路城市出口建设。
五、对市属及8个区、县(市)公路施工单位,在属地公路施工的,当地税
务部门征收的公路工程营业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收列支,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六、按照人民公路人民建的原则,在公路建设中涉及占地动迁等问题,有关
部门免征税费,必须收取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七、严格执行《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市)必须划
出2--3处公路建设所需的砂石料场,无偿供公路建设使用。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