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8]222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沈地税流[1998]22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繁荣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公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确保税
款的征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中的代收费用征收
营业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收取的代收费用,应一律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代收费用中,凡包括在销售价格内的,如教师住宅建设费、城市设施配
套费、人防费、商业网点费、新材料基金等,应纳的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
负担;凡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另开据收取的,如煤气集资管网费等,应纳的税
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委托收款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