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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8]312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沈地税流[1998]31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沈政 发[1998]18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由企业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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