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367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沈地税所[1997]36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 度,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度城镇集体、私 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层层落实   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各集体企 业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层层落实。主管领导要亲自 挂帅,调配业务骨干力量,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要注意财务决算工作中出现的新 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财务决算工作的布 置、进度和质量等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予以指导,确保城镇集体、私 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   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的保证。各级主管部门要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充实人员,加大力度,督促企 业认真执行“两则”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工资管理制度、 各项开支制度、财务清查制度等。企业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帐 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处理财产损失必须 履行审批手续,不断提高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认真抓好清产核资工作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是此项工 作的重点。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7]217号)和《关于转发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19 97]218号)文件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 报。同时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改 进措施,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复的意见处理,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   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要如实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准 确,报送及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1998年2月底前报主管 地税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地税机关的汇总报表和财务分 析报告于1998年3月底前报市地税局。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 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及各项财产 物资变动情况等。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