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366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沈地税所[1997]36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1997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
严格依法治税,推进汇算清缴改节步伐、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结合我市企业
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值全国上下各行各业以实际行动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之际,抓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汇算清缴
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挂帅,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抓紧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提高汇算清
缴工作的质量。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部署、进度和汇缴质量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并及时给予指导,注意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搞好调查
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干部业务素质,搞好内外部业务培训
搞好汇算清缴工作,必须有一支政策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技能强的税务干
部队伍。各基层局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学习,对一线税务干部要普遍进行业务
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纳税实务、分行业财务会计制
度,了解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及有关知识,提高广大税务干
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在抓好税务干部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做好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工作。税务
机关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税法公告等各种形式,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前的
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并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
各基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征管办法。在具体
工作中,既要符合汇算清缴改革的总体要求,又要结合当地的客观实际;既要考
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
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纳税人妥托社会中介机构时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计和代理申报纳税是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前两年汇算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
税务代理的责任,提高税务代理质量,不断促进税务代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执法,大力组织收入,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严格执法,是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今
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十分艰巨,为此要求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抓好
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凡属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人,
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申报率要求达到100%。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
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认真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
业,应作为汇算清缴检查的重点,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通知已经取消的减
免税政策或减免税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恢复征税。对目前仍享受
减免优惠政策的,要全面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追缴减
免的税款外,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格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特别是对财产损失、工效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以及上缴主管部门(总机构)的管
理费等,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督促企业及
时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做好清理欠税工作。各基层局要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手
段和措施,对欠税企业要列出名单,逐户分析,制定缴税计划,并按税法规定征
收滞纳金。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
束后,各基层局要抓紧进行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稽查面不低于40%。稽查的
重点是亏损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民政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及
其它减免税企业。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
层局要设专人负责,做到报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要认真总结
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今年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
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
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基层局务必于1998年4月30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
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
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情况;规范化管理实
施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查处违纪问题的典型安全及
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
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年460号)和市局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