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8]253号颁布时间:1998-09-27
1998年9月27日 沈地税流[1998]25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序、康平地税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政发[1998]14号)精神,工业垃圾火车排卸费等六项涉及企业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沈阳市地税局、沈阳市财政局《转
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418号)规定,确定对这六项经营性收费征收管业税:
一、工业垃圾火车排卸费(城建系统);
二、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费(城建系统);
三、固体废弃物排放处理费(城建系统);
四、自管旱厕清运费(城建系统);
五、垃圾装卸托运处理费(城建系统);
六、汽车市场交易管理费(工商局)。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