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
沈地税发[1997]218号颁布时间:1997-09-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 沈地税发[1997]21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各区清产核资
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我市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应按财务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以
上集体企业由市地税局和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县、区属以下集体企业由各县、
区地税(分)局和各县、区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
1、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到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审批)表和书面报
告后,应进行登记造册,列出企业名单,同时附各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
表和书面报告。分别按财务管理权限,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各级地税部
门。
2、地税部门收到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核实有关资料后,要认真进行审
核,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还各企业主管
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