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域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6-10
1997年6月10日 辽政办发[199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有
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部分城市
居民的住房困难还没有从根本得到解决。全省至今还有62万户缺房户,特别是
13.3万户、 49.2万人仍居住在房屋结构简单、设施简陋、阴暗窄小的
棚户区里,这些棚户区的房屋大多已年久失修,成了危房险房。为实现省政府提
出的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和到本世纪末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
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
快城市建设步伐,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
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地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完成这一任务的
紧迫性和重要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棚户区改造,
确保在本世纪末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加大房改力度,千方百计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
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充分利用好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对改造棚户
区新建的住宅,要实行新房新制度,取消无偿分配住房,个人按房改政策出资,
单位适当补贴。商业银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要给予倾斜。
三、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对棚户区改造要提供优惠扶持政
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可减免有关收费并按现行税收
优惠政策给予照顾,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中小学教师集资建房费和商业网点费;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电、气、暖增容费;
经省建设厅和人防办批准,还可减免人防工程结建费;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实行
购建房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款30%,20年内付清银行贷款的本息。
四、统筹规划,搞好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要在各地政府统一
组织下,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有
关规定认真搞好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交通、文教医疗、商饮服务等基础设
施和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交付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本着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采取多种改造建设方式和拆迁安置方式加快棚户区改
造建设。1.在棚户区建设“安居工程”,利用“安居工程”贷款进行改造建设。
2.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棚户区进行集资合作建房。3.组织开发企业在棚户区进
行保本微利开发,建设回迁房和部分商品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4.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易地提供地块,建设安置棚户区居
民住宅,原腾空地块的收益(含土地收益和减免有关税费收益)全部用于补贴建
设安置动迁户住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宅,房改成本价与住宅建设成
本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动迁居民单位负担。5.政府通过好差地块搭配方式组
织开发企业进行改造建设,建设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平衡,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
价购买住房。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
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赵新良任组长,
省建设厅厅长赵俊林、省计委副主任张鹤龄、省煤炭局局长苑振铎任副组长,省
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安居工程、矿工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地安居工程、矿工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政府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主抓这项工作,
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责任制,以确保棚
户区改造建设扎实推进。各级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并认真组织
实施。各级计划、财政、土地,金融、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
工,积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