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198号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沈地税个[1998]19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166号)转发给你们。
由于股份制企业历年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已给予一定比
例的扣除,因此,对将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部分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不再给予基本扣除,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