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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274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沈地税个[1998]2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转发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 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个函[1998]8号)转 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997年度分红派 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是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确 保税款足额入库。   二、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 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对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 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 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从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对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股息率或红利不超过6%,暂不征税,超过部分依法 征收。对于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全额按利息、 股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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