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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8]130号颁布时间:1998-05-29

     1998年5月29日 辽地税征[1998]1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加强税务登 记管理工作,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开展。但是,各地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市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分散,形成多头管理税务 登记的局面;有的市准备另设机构负责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业务;有的市擅自 挪用、占用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还有的市准备自行换发、印制税务登记证件。 所有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带来混乱,给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带 来不应有的影响。鉴于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权限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 的源泉。因此,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必须集中,由市局征管科(处)负责全地区税 务登记(除涉外税务登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关于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的场所   实行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的市、县地税局,严禁借改革税务登记管理方式 之机,另外设置税务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县地税局征管科(处)要因地制宜设 置1个或若干个税务登记窗口(或登记处)受理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   三、关于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辽价费字[1997]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 记工本管理费。各地在按规定上解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的同时,不得擅自挪用、 占用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印制由省局统一管理,各地不得擅自换发和印制税务 登记证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都必须立即纠正,并将本市 的执行情况于7月底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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