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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138号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沈地税个[1998]13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 帐征收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个体业户的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省地税局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的具体部署,现就个体业户建 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个体业户推行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工作是调整个体经济税收征收方式、 强化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它对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 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基层 局要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研究措施、制定办法、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 要加强与财政、国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扎扎实实地将这项工作开展下 去。   各基层局要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个体业户建帐工作 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二科要对个体业户建帐工作做出规划,从业务上指导这项工 作健康发展。咨询事务所要选派一些业务素质高、熟悉财会税收知识的同志负责 个体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保证建帐工作有效运行。   二、建帐工作的对象、原则、目标   当前,建帐工作的对象是:个体工商户中的大户。   建帐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巩固 成果、逐步推开。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分批地做好建帐工作。   1998年度建帐工作目标是:各基层局的建帐试点面争取达到营业税户的 20%。   在个体业户建帐工作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建帐与征税的关系。一是所有建 帐户,无论建的是复式帐还是简易帐,只要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税法 规定准确核算税款、如实申报纳税的,就要对其实行查帐征收。二是对建帐试点 户暂不能查帐征收税款的,要搞核定征收或建帐与核定并举,实行“双轨制”, 即以建的帐为参考,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核定税额的办法征收。三是对不具备建帐 条件的个体业户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但要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办 法,强化纳税检查,确保应收尽收。同时注意平衡建帐与非建帐户的税收负担。   三、搞好宣传培训    为适应建帐查帐征收工作需要,各基层局要积极做好个体业户建帐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多种有效形式讲清个体业户建帐建制的意义和目的,提高个体业户搞好 建帐建制和依法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做好个体业户建帐培训工作,培 训的范围是负责指导建帐的征管人员及中介机构、个体业户聘用的会计人员。 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0课时,具体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培训的内容主 要是税收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等。培训工作由 各单位自行组织,从6月中旬开始,争取7月底以前完成。   四、强化建帐管理   对社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等行业中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 大户,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建复式帐或者简易帐。   个体工商大户建帐,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 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 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30,000元以上的,要设置复式帐。(二)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10, 000元至30,000元要设置简易帐。建帐户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计税办 法进行核算,按季向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各基层局要建立个体工商户建帐管 理档案,抓好个体工商户的税前费用列支和年终纳税调整的审批工作,做好个体 工商户财务报表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建帐户 可自聘会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选派财会人员代理记帐。对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 帐的,各基层局要审查批准并建档管理。   五、严格组织检查   为配合个体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个体业户的检查。 对建帐户,税负明显低于原定额的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应建而未建帐户,通过检 查,促使个体业户建帐。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个体工商户中的逃税案件,对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行配套措施   积极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是保障个体户建帐与查帐征 收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基层局要认真总结餐饮业“以票管税”的经验,进一 步扩大“税银联网、以卡征税”管理范围,为建帐奠定基础。同时,要对定额户 的税负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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