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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辽国税征[1998]122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辽国税征[1998]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更加有效地压缩滞纳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税务系统滞纳金管理的 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滞 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291号)规定,偷税亦属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从所偷税 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计 征滞纳金。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户核算应征、入库和欠缴滞纳金的数额,并随催缴税 款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要按照税收征法二十七条的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各 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及权限审批,从严掌握。   四、为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各地要将1998年新增欠税的滞纳金征 收管理情况列入执法监察和征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汇总和通报。   五、对不认真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越权审批缓税免收滞纳金给国家税务税 收造成损失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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