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普通发票购领簿,明细帐,月报表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8]194号颁布时间:1997-07-29
1997年7月29日 沈地税票[1998]19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购领簿的通知》(辽地税票函[1
998]15号)要求,我市决定对除饮食业以外的企业的普通发票《购领簿》
《明细帐》《月报表》进行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验旧换新。即在旧版购领簿上加盖作废章,并将原保证金缴款书回执联
重新附在新版购领簿的粘贴处。
2、《购领簿)要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清楚,《购买发票申请单》
的回执联必须粘贴在相应位置。
3、企业《明细帐》要做到发生一笔填写一笔。各基层局要不定期下户抽查。
4、企业必须按月申报《月报表》,对超过两个月未申报的企业,发票窗口
要停止供应发票,并处以罚款。
5、新版购领簿的销售价格为3.50元/本,明细帐销售价格6.00元
/本,月报表的销售价格为1.2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