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316号颁布时间:1997-12-19
1997年12月19日 辽地税行[1997]3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全省政策,经研究,现对各地提
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审定问题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审定权限,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3
]063号文的规定办理,未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的中央、省直投
资项目或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与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不符的,均应报省
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审定适用的税目税率。
(二)在建期间或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变更建设内容或改变使用用
途及转让、出售(含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和
出租的投资项目,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定权限重新审定适用的税目税率。
二、关于纳税义务人及计税依据问题
(一)对在建设期间变更建设内容或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改变使
用用途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重新审定的税目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在建设期间或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转让、出售的投资项目,由承让或
购买方按照转让、购买协议生效以后的投资额(如无协议,从承让、购买之日以
后的投资额算起)和重新审定的税目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若转让、出售前
投资的适用税率低于转让、出售后投资的适用税率,由承让或购买方按照前后税
率的差额计算补缴应纳的税款,转让、出售方欠缴的税款,由其自行补缴。
(二)对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出租的零税率投资项目,由出租方按
照出租部分的全部投资额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税。
(三)对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售的投资项目,仍以开发公司为纳税
义务人。
(四)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或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转
让、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项目,由购买单位或个人按照全部投资额缴纳
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的问题
对变更建设内容和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出售、出租的投资项目,按其实际
用途确定适用税率。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纳税人在建设期间变更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
年内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自变更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项目
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在建期间及自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转让、出售(含外国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出售给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和出租的投资项目,由承让
、购买或出租方自购买或出租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如无协议,从承让、购
买或出租之日算起)持有关文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进行纳
税申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确认,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为准。
(二)“八五”期间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