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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8]299号颁布时间:1998-11-17

     1998年11月17日 沈地税行[1998]29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拆除原面积投资恢复征税问题。 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市局认定批准为危房 的除外),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投资,一律按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原 文件规定(沈税二字[1992]405号第三条、沈税二字[1994]25 0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安居工程恢复征税问题。 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建安居工程投资,一律按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 向调节税。原文件规定(沈地税二字[1995]269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环保扰民搬迁项目征税问题。 从1998年6月1日起,污染环境的扰民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投资(经有 关部门鉴定,市局批准)应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 发[1993]044号)执行。原文件规定(沈税二字[1991]470号 第四条、沈税二字[1994]250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四、关于联建项目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联建项目纳税义务人仍按沈地税二字[1995]269号 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文件执行日期除明确规定外,一律从省局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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