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8]76号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辽地税行[1998]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对各地在实际工作
中发现的税政业务问题,经过全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的研究讨论,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关于危房扣除问题
危房扣除是指扣除在原地重新建设,恢复原有用途的危险房屋的投资。对不
属于危险房屋、改变用途和易地建设(中政建设统一规划的除外)的应按规定征
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关于集资建房征税问题
鉴于辽建发[1998]11号《关于取消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和解危解
困建房的通知》规定的“从1998年开始,在全省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县、
镇除外),一律取消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独立工矿区除外)和解危解困建房,
纳入房地产综合开发轨道,有关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和解危解困建房的优惠政
策一律终止执行(1997年结转工程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因此,辽地税行
[1997]40号《关于盘锦乙烯工业公司建职工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
税请示的批复》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1997年结转工程继续
按原政策执行,即个人投资达到成本价的50%的住宅项目投资,投资方向调节
税可执行0%税率,否则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关于以更新改造项目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征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3]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以更新改造项
目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税务机关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
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征税问题
因棚户区改造统一规划而原地重建的项目,若是商品住宅执行0%税率,若
是其它应税项目可比照危房政策扣除保持原用途的原建筑面积后按规定征收投资
方向调节税;易地建设(安置)的项目也可扣除原用途的原建筑面积。
对在棚户区内用公款建设或购买的别墅住宅按30%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
节税。
(五)关于联建项目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联建项目原则上以立项申请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六)关于饮服网点的建设项目适用税率问题
桑拿、美容等不属于低档饮服网点的建设项目应按15%税率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
(七)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征税问题
1.在同一建筑物内对各单位工程同时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按合并计算后的
投资总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在同一建筑物内分次进行装修的,若各单位工程统一核算,应合并计算
投资额;各单位工程不统一核算的,应分别计算投资额,达到起征点后,属于对
新建投资项目进行装饰装修,按主体工程适用的税率计税,属于对原有建筑物装
修直接按10%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代理单位的代理手续费不属于广告业务收入,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