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8]41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沈地税二[1997]13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近期,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便
于基层分局掌握政策,统一操作,现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基层局认真贯彻
落实。
一、关于企业易地搬迁改造享受政策问题
对污染环境的扰民企业进行易地搬迁改造建设的,其拆除原面积部分投资按
零税率执行。该政策原则上由易地搬迁改造企业享受,如企业因特殊情况将原厂
区以各种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需有双方书面协议,其他单位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否则不予办理。
二、关于各类教学实习基地征税问题
对各部门(单位)建设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实习基地及推广中心:不
能比照教学设施执行零税率,应按项目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征税问题
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新建住宅
投资(含职工购买旧房款继续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按零税率执行;单位补贴
部分投资,按所属税率征税。具体认定手续和办法按沈税二字[1994]25
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原面积扣除问题的补充规定
1、一个建设项目中既有零税率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在计算税金时,拆除原
面积部分要按沈税二字[1994]250号文件规定在应税项目中给予扣除。
2、一个开发地块由若干单位承建并分别核算的,其拆除的原面积只办理一
个拆迁批复手续的,各单位在分别计税时,按下列方法扣除原面积;
各单位扣除原面积额=拆除原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单位的建筑面积
3、建设单位拆除旧房原地安置动迁居民或单位可按照沈税二字[1994]
250号文件规定,对扣除原面积后的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异地安置(包
括购房安置)动迁居民或单位的投资不能享受此政策。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