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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辽地税所[1998]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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