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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184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内国税函[1998]184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知》(国税函[1998]590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 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4万元,其中: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按规定标准上 交1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望你局在所得税汇算时,严格执 行上述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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