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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定后的《呼市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8]第152号 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呼市国税流字[1998]第152号 各征收局: 由于防伪税控系统版本升级且新增了纳税申报子系统,系统内容有所变动。为进 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管理,特将修定后的《呼市国税局防伪税控工作程序及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停止执行原《呼市国税局防伪税控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呼市国税流字[1998]第21号)。新的工程程序及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各 征收局及有关企业要严格遵照执行,以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附:呼市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防伪税控系统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开票 子系统、纳税申报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地方级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发行 系统给区县级企业发行系统授权,区县级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发行系统给企业发行,并 给开票子系统授权。通过该系统出售电脑发票。企业购买发票后利用开票子系统开具 专用电脑发票,并通过纳税申报系统录入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运 输发票、收购凭证等,纳税期满后按期报税。区县级税务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受理企 业申报,并通过认证系统认证进项电脑专用发票的真伪。各个子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 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税务发行子系统 税务发行子系统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部门的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 报税、认证子系统进行发行。呼市国税局通过本级税务发行系统对各征收局的企业 发行子系统、报税、认证子系统进行发行授权,并将有关信息写入金税卡和授权前6 位IC卡,各征收局才可以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发行、授权"各征收局 只可以对税务登记证号前6位代码与本局的6位地区代码一致的企业进行发行,不可越 权发行。各征收局的企业发行子系统、报税、认证子系统由呼市国税局流转税科负责 管理,由呼市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二、企业发行子系统 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电脑专用 发票。 <一>各征收局通过该系统对本局所辖防伪税控企业进行系统登记,根据企业申请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版式确定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限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确定其会计区间,并发行企业金税卡和税控IC卡。 <二>各征收局购买专用发票时可于每周一、四时间到市局票管所办理开票付款手 续,之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调拨单》发票联带回本局,等待接票,接票并验收 入库后随入库单报帐。电脑版专用发票购回、入库后,各征收周应将所购发票的联别、 数量、流水号寄信息通过系统的"发票入库"功能输入微机,以备出售。 <三>在发售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时各征收局应要求企业购票人员出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并予以核实、确认。之后通过防伪税控企业购票 员提供的密码,利用本系统"发票销售"功能发售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购买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审批程序由各征收局比照手工版专用发票售票程序执行。企业 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各征收局应停供其所有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库存 的所有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缴销。防伪税控企业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限量、领 购次数及售票时间由各征收局根据本局情况确定。各局还要根据防伪税控企业用票量 按季问市局票管所报送用票计划(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次月5日前)。 <四>对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新企业各征收局要对其微机、打印机配备情况及 操作人员素质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应向市局流转税科报送正式文件,经市局批准 后,方可将该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对申请增加分开票机的防伪税控企业要向 所属征收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征收局向流转税科报送正式文件,由市局批准后,方 可增加分开票机。 <五>企业发行子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由各征收局综合业务科人员负责。 三、开票子系统 开票子系统的功能是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简化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人 员的工作,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实现电子化和现代化。 <一>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由所属征收局发行的金税卡、IC卡,安全卡后,在开票计 算机中装好(如果发行的是改进的金税卡则无需安装安全卡)。通过"开票子系统"安装 盘进行系统软件安装。系统安装完毕后,企业首先应检查金税卡时钟和下一次报税日 期是否正确,如有误应与所属征收局联系,由所属征收局给企业授权更改,避免出现 金税卡时钟与正确时间不符及系统报税日期和实际报税日期不符的现象。 <二>防伪税控企业购入专用发票后,要通过系统提供的"IC卡管理/读入新发票" 功能将IC卡中购入发票的起止号读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开票时发票就自动按流水号 程序依次弹出以供使用。 <三>企业在利用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逐栏认真录入,避免缺项及开 具不规范发票。 <四>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后,应及时通过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 能,逐笔录入微机。 <五>纳税期满后,防伪税控企业在开票子系统中应做如下工作: l、用抄税IC卡抄取黑匣子中的纳税数据 对于没有分开票机的开票子系统,可通过系统提供的"IC卡管理/抄税/写IC卡"功 能将黑匣子中的数据写人IC卡。并通过系统提供的"IC卡管理/抄税/销项备份软盘"功 能将销项发票清单考入软盘。 对于带有分开票机的开票子系统,各分开票机首先要抄税,然后通过系统提供的 “IC卡管理/其它票机抄税汇总”功能将各分开票机的数据读入主开票机,再用“IC 管理/抄税/写IC卡”功能将黑匣子中的数据写入IC卡。 对于带有分开票机的开票子系统,在必须对主开票机和所有分开票机执行"IC卡 管理/抄税/本开票数据输出"操作后,再把所有开票机的数据软盘(包括主开票机)拿 到主开票机执行"分开票机数据汇总"操作。避免出现磁盘数据与税控IC卡中的数据不 符的现象。 2、开票子系统的管理工作由各征收局计征科、综合业务科共同协助完成,维护 工作由呼市四通公司负责。 四、纳税申报子系统 纳税申报子系统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新纳税申报办法填报手册》的规定 设计的与开票子系统通用的软件。 <一>纳税人在发生经济业务时应将本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通过申报系统的"销项 数据/普通发票/数据录入"功能及时录入。 <二>如取得收购凭证或运输发票,则通过"进项数据/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数据 录入"功能选择适用抵扣率进行录入。 <三>将本月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数据通过"进项数据/专用发票/数据录入"功能逐 笔录入,也可以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录入。 <四>当申报期满,防伪税控企业在执行开票子系统的写IC卡、备份软盘后,进入 纳税申报子系统将开票子系统的销、进项专用数据,通过"读取外部数据/取开票系统 数据/销、进项发票"功能读入申报系统。如果是分开票机则通过"读取外部数据/上报 主开票机"功能将本机数据上报主机。主机再通过"读取外部数据/取分开票机数据"功 能读入分开票机进、销项数据。 <五>当本月所有销项、进项数据都已读入、录入、汇总完毕后,纳税企业通过 “报税输出子菜单的各项功能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报表》、《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 细表》等七表,一式三份,申报时使用,打印时须使用132列宽行打印纸。 四、报税子系统 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微机读取IC卡内的纳税信息,授理纳税人申报。 (一)纳税期满后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所属征收局申报纳税,"各征收局 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申报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报送如下资料: 1、写有申报所属期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 2、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左上角印 有电子密码的抵扣联);注:非防伪税控企业当月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也要报 送。 3、抄税后由开票子系统生成的销项软盘; 4、由纳税申报子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各征收局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申报时必须做到: l、利用报税子系统"报税°功能抄取税控IC卡,并通过"磁盘数据稽核"功能将企 业IC卡中的报税数据与软盘中的发票明细清单进行比对和稽核。防止微机申报数据与 IC卡内数据不符。 2、审核企业报送的由纳税申报子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审核无误后签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3、各征收局自行建立子目录将企业每月申报软盘中销项专用发票明细进行各份, 以便查阅。并将所辖防伪税控企业上报的软盘中,本月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金额百万元以上)明细文件[文件类型(M*****.*)]通过网络于本月15日前传 送到市局服务器上G:\FWSK\xx的子目录下,各征收局的子目录名为本局税务登记证号 码的第5、6位。 (三)报税子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由各征收局计征科人员负责。 五、认证子系统 认证系统的功能是通过扫描仪或手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的密文输入微机, 经系统认证来辨别发票的真伪。 (一)各征收局每月在受理企业(包括非防伪税控企业)申报纳税后,要将其取得的 防伪税控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汇集、整理.利用认证系统将企业取得的电 脑专用发票逐一认证,并将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加盖"微机认证无误"章(此章由各征 收局自行刻制)后退还企业作为抵扣凭证。并从认证后生成的文件中挑出百万元专用 发票(价税合计百万元以上)的信息于当月15日前通过网络传送市局服务器G :\FWSK\JX目录下的子目录中,各征收局的子目录名为本局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第5、6 位。 对微机认证后存在问题的专用发票,由各征收局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 组织交叉稽核,并根据核查记录进行查处、上报。经过交叉稽核确认属实的电脑发票, 由各征收局备案后,予以抵扣税款。未经认证及认证有误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对于企业取得的1998年4月1日前旧系统开具的进项电脑专用发 票要报送市局认证,具体程序按呼国税流字[1997]第81号第三条办理。 (二)认证子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由计征科人员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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