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城乡信用社清理整顿阶段有关财务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银发[1998]356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内银发[1998]356号
人行各盟市二级分行、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
开展整顿规范农村牧区信用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1998]72号)精神,我区
城乡信用社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已进入了整改阶段,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
了清查。现就城乡信用社帐务处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由信用社(核实申报部门)、信用社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
税务部门(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信用社核实申报。信用社在完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面清查后,通过
逐笔清查帐务,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逐项整改,应先填制"城乡信用社帐务调整表",
并写上"清理、整顿、规范信用社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
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信用社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信用社主管部门对信用社上报的材料,经审查核
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信用联社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
进行批复。
(四)信用社调帐。信用社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二、信用社调整帐务的要求:
(一)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信用社整个资产调帐工作进行重
点复核,在此基础上进行税收、帐务处理。
(二)调帐中如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按
照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进行调帐。
三、信用社主管部门审查信用社上报材料的要求:
(一)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
(二)审查核实信用社按规定上报的“帐务调整表”及“清理、整顿、规范信用社
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有效。
(三)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资产价值重估等进行专项核实。
(四)审查信用社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规定。
(五)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六)与主管税务部门协商审核批复工作。
四、信用社帐务调整完毕后,由旗县联社汇总、留存。并报盟市二级分行农金科
备案。
五、各盟市农金科汇总后,在决算会议时上报区分行农金处。
六、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仍然要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1998]195号)要
求进行。人行内蒙分行安排的城乡信用社清理整顿阶段有关财务帐务处理工作中的财
税政策,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城乡信用社日常管理的财税政策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