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银发[1998]367号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内银发[1998]3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经重新修订后下发,在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分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社合作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牧区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财务收支,正确
处理财税关系,根据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农村牧区信用社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农村牧区信用社的利息收支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结息期的规定。农牧户存、贷款按年结息;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户存贷款
均按季结息(未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贷款利息按年结息);金融机构往来、拆借、
调剂资金、联社往来一般按季结息;储蓄存款按储蓄存款条例的规定办理。按年结息
的为每年12月20日,按季结息的为季末月20日。
(三)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即前后各会计期间应使用同
一方法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如有变动,由自治区分行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
(四)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即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内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
存款和储蓄存款;拆人资金和调剂(人)资金如没有按季结息的,也应计提应付利息。
(五)计提应收利息的范围(即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各项跨季、跨年度未到约
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约期存款。拆出资金和调剂(出)资金
如未按季、年结息的,也应计提应收利息。
(六)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时间:凡规定有结息期的,均在结息日计提。一年期
以上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季计提;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及长
期投资均按年计提。计提的时间为年末月或季末月的20日。
(七)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应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年度遇有利
率调整按加权平均利率计提。
(八)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各项存款用平均余额计提或逐户计提;各项贷款
及调剂资金、拆借资金按户(笔)计提。
二、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和利息收支的核算办法
(一)应收利息、应付利息都应设置明细帐户核算。应收利息按贷款户或资金使用
单位设明细帐。应付利息按存款种类和利率档次及保值贴补息设明细帐。
(二)各项贷款不论按季、按年结息,均应在结息日按户(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
本期损益。
1、结息时的核算:
借:应收利息 xx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 xx牧入户
2、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 xx户
(或)借:现金
贷:应收利息 xx户
贷:利息收入 xx收入户(未计算应收利息部分及应收利息的复利)
(三)不论按季、按年结息的贷款,其逾期贷款计提的应收利息,列表外科目核算,
实际收到利息时,列本期损益。有关会计分录为:
l、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 xx贷款户
2、逾期贷款利息收回时:
借:活期存款 xx户
(或)借:现金
贷:利息收入 xx收入户
同时(贷)销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
(四)存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按年计提应收利息,别人当期损益,实
际收到利息时冲销应收利息。其会计分录为(以人民银行为例):
l、计提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人民银行特种存款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实际收到本金和利息时:
借:存放联社款项(本利和)
贷: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本金部分)
贷:应收利息(已计应收利息部分)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计利息部分)
(五)长期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按年计提应收利息,列人本期损益,计提的应收
利息仍在长期投资科目“应计利息”帐户中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冲销“应计利息”,
其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科目。
l、计提应收利息时:
借:长期投资 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债券利息
2、实际股到长期投资本息时:
借:存放联社款项
贷:长期投资 应计利息(己计提应收利息部分)
贷:投资收益 债券利息(未计息部分)
(六)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季提取的应付利息列入当期损益,到期实付利息
时冲销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1、提取应付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xx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xx应付利息
2、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xx存款应付息
贷:现金或xx存款
(七)计提应收、应付利息时,应按计提的根据和方法抄列清单,并经复核无误后
才能填制记帐凭证。
(八)其他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可参照上述核算手续办理。
(九)不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资产(如短期投资、拆出资金、存放同业款项等)和
负债(如活期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拆入资金、同业存放款项等)不通过应收利息
和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其利息收支直接使用损益类有关收人(或收益)和支出科目。
(十)对已计人应收利息的坏帐,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核算。
(十一)代理发放的贷款利息收人在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代理放款的手续费,
应列入有关损益科目核算。
(十二)信用社、联社筹集的保险基金和福利基金等项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上述资金的存款利息收人仍并人原帐户核算。
三、加强利息收支的核对和监督
(一)加强事后监督,坚持换人复核。对定期结息的存、贷款帐户,除复核计息积
数外,结息时还要逐户复核利息金额;对逐笔计息的帐户,必须认真复核天数、利息
金额和利率使用,确保准确无误。
(二)强化信用网点的监导督检查。农村牧区信用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
定期检查、监督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对利息收支要逐笔复核,发现差错,
及时纠正。
(三)联社与信用社之间调剂资金利率联社在拆入资金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
15%拆给辖内信用社;联行往来和存放联社款项利率必须一致。
四、附 则
(一)以前有关利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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