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1998]第82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呼市国税所字[1998]第82号
各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对汇缴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严格把关。凡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业务招待费、
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项目,不得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需经市局审批列入成本费
用的单位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
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内
蒙古自治区民航管理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邮电管理局等。
二、加强所得税汇算过程管理。如发现汇缴成员末执行纳税申报制度,或末按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和本文件规定要求处理的,就地补
缴所得税,并按《征管法》处罚。
三、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
馈工作,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并与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及时联系,
沟通信息,以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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