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内国税所函[1999]2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
[1998]7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
运有限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总
机构管理费。天津中远国际货远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按上述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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