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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187号颁布时间:1998-11-01

     1998年11月1日 内国税函[1998]187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592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4.9万元。其中:内蒙古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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