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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内蒙古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内国税所函[1999]1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知》(国税函[1998]777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 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中: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内蒙古分公司 按规定上交8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请你局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过程中,依照此项目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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