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2-05
1999年2月5日 内国税所字[1999]7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呼市国税所字[1999]1
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精神和内
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6]574号)规定,鉴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经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在1998年度向所属
内蒙古卷烟销售公司按其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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