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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铁路局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481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内国税所字[1998]481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8]651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1998 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40万元。其中,呼和浩特铁路局按 规定标准上交10.0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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