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助性工程”应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流字[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并地税流字[2001]5号 娄烦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局、治汾办、扶贫办负责技术业务管理的补助性工程应 否征收 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规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 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 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建筑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此外营业税的征收不 考虑应税收入的资金来源问题。   特此批复。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