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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金融保险业营 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 和代扣代缴有关的信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 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有关信息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各级 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保证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为保证我省此项工作的实施效果,在不影响我省财政收入级次和现行金融保 险业营业税集中缴纳体制的前提下,省局决定分步骤实施电子申报工作:   (-)下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须从10月1日起实行电子申报,向其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电子申报系统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申报软件,纳 税人现有可满足申报要求的软件,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方可使用;申报软件 的购买由纳税人直接与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的软件开发公司联系,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参 与或提取回扣: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光大银行太原支行   海通证券太原新建路营业部   省局直属征收局、太原市地税局要做好电子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控电子申报 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同时,应制定严密的有关电子申报的信息资料 传递,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资料信息的交接程序、规则和查阅权限,依法为纳税人的 情况保密。运行过程中,随时总结经验,研究下一步在金融保险业中全面实施电子申 报工作。   (二)暂未实行电子申报的金融保险企业,应自10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结合自身开展的业务情况,向其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手工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非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调查 摸底及实施电子申报的准备工作,待省局布置后立即部署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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