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 并地税税一发[2002]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晋地税
税一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各单位接文后要立即对所辖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并按规定追缴2002年1月1日后实现的税款。
二、此前有关收费项目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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