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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6-22

     2002年6月22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决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 收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 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使用税务发票。我局决定对涉及我省的下列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恢复征税,请遵照 执行。   一、经贸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三、气象部门收取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四、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五、司法部门收取的。   (一)“公证费”。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 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 管理;   (二)“律师服务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入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七、人事部门收取的“人才流动服务费”中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与 “招聘招考服务费”;   八、民政部门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九、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 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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