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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1号 晋国税所发[1995]5号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1995]晋财预字第11号 晋国税所发[1995]5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98号《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 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通知》中所称财政部(87)财税字038号文件省税务局曾以 (1987)晋财税字第34号文件转发各地。在此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 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财税字[1994]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 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 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 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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