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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2号颁布时间:1995-01-13

     1995年1月13日 [1995]晋财预字第2号                 晋国税所字[1995]第1号                 晋地税所字[1995]第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 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 知 1995年1月 (94)财税字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 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 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 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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