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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53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17号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1995]晋财预字第53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 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94)财法字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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