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61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19号颁布时间:1995-04-21
1995年4月21日 [1995]晋财预字第61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19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5]028号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
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
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
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