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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5]第27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晋地税流发[1995]第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 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5月5日 国税函发[1995]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 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 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 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 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 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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