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颁布时间:1995-01-12
1995年1月12日 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金融机构存在的有关问题结合我
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列入省
级财政固定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2、原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从1995年1月
1日起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仍然沿用汇总缴纳办法。
3、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设在各地、市、县的分支机
构从事受托发放贷款扣缴的营业税及从事非金融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
月1日起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 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
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
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
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
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
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
单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