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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8号颁布时间:1995-01-19

     1995年1月19日 晋国税流发[1995]8号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行署、临汾行署、吕梁行署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75号“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 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将有关资料于规定的上 报期内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国税函发[1994]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局曾下达了国税发[1994]189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 求各地按季向我局上报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这一制度执行以来,效果是好的。各地 在执行中反映报表的内容及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按照全国培训会 议的讨论意见,我们对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作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通知》所列重点税源产品范围巾的啤酒、黄酒、白酒企业的年产量,是指 企业的年设计能力,不是企业的实际产量。 二、黄洒、白酒企业的调查范围,出年产量(设计能力)5000吨以上调整为 3000吨以上。 三、《通知》所附的《调查表》改为《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以下 简称《月报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以厂简称《季报表》), 《通知》所附的《汇总表》改为《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以下简称 《月汇总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季汇总 表》)。 四、《月报表》、《季报表》由征收机关逐户填列,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 后,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地区上报的《月报表》、《季报 表》后,分行业汇总,第一行业填列一份《月汇总表》、《季汇总表》。将《月汇总 表》、《季汇总表》连同各地区填列的《月报表》、《季报表》于规定的上报期内报 送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直接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报表上报期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每月9日前,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先将 上月《月汇总表》中的各项数据报到国家税务总局。20日前将《月汇总表》及所附 的《月报表》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填写要求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在季末次月底前,要将 上季《季汇总表》及所附的《季报表》报到国家税务总局。 六、《月报表》、《月汇总表》、《月报表册封面格式》采用16开纸横向制作。 《季报表》、《季汇总表》、《季报表册封面格式》采用8开纸横向制作。表样附 后。 七、《月汇总表》及所附的《月报表》、《季汇总表》及所附的《季报表》每 30页装订成一册,不足30页的按实际张数装汀。《月汇总表》、《季汇总表》分 别装订在第一页。报表封面要标明本册填列企业类型、填开具体时间。 八、所有报表必须通过打印或以钢笔填列,字迹要清楚、准确,不得有涂抹现象。 九、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通知》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均以本通知为准。 十、1994年第4季度报表填列内容、方式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及说明 (略) 附件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 及说明(略) 附件三: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册封面格式、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 表册封面格式 附件三: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册封面格式 ×××省(区、市)国税局 ×××行业消费税月报表 ×年 第××月份 本行业共×册 本册为第×册 本册 页 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册封面格式 ×××省(区、市)国税局 ×××行业消费税季报表 ×年 第×季度 本行业共×册 本册为第×册 本册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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