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1995]晋财预字第101号颁布时间:1995-06-25
1995年6月25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1995]晋财预字第10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的规定补充明
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
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
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
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
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
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