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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款征收、入库等事宜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第18号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晋税计发[1994]第18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22号、第36号的通知精神,现就 联营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款征收、入库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四 个“项”级科目。增设的三个“款”级科目为:第108款“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 第109款“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第110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 增设的四个“项”级科目是在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下,增设第1 项“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第二项“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第三项“外资银行所 得税”,第四项“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征收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与省、中央与地市所属企事 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省级、地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三、票证填写 1、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与省、中央与地市所属 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相应的“款”级科目就地 缴入中央金库。“收入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 库”填“县(市、区)金库”。 2、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 就地缴入省金库。“收入机关”填“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省级”,“ 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3、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 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地市金库。“收入机关”填地市财政机关的 全称,“预算级次”填“地(市)级”,“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4、地方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 国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其他各种地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用“税收缴款书” 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下相皮的“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收入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境“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县 (市、区)金库”。 5、“税收缴款书”的其它各栏仍按现行规定填写。 四、会计核算 为准确反映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实现、征解、提退等情况, 在“待征企业所得税”、“应征企业所得税”、“上解企业所得税”、“提退款项” (仅适用于双重、入库单位)等总帐科目下按“联营经济”增设明细科目;在“入库 企业所得税”总帐科目下按增设的预算收入款、项科目设置相应的明纲科目。 有关税收会统报表、税收快报变动等事宜,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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