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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税明电[1994]0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014号两个文件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28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晋税征发[1994]第2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56号《关于委托印制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电脑版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报》及国税征函发(1994)014号《关于明 确接受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对专用发 票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已收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包括中文版、中英文版及电脑发票,均要全部 开箱,逐箱清点数量。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箱抽查10本,检查有无转发的两 个文件中列举的质量问题。 2、各地要组织一定力量进行验收,工作要做细。检查时,要注意安全,保证专 用发票的完好无损。 3、验收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一并于5月 15日前以明传电报省局征管处。 4、对这次未抽查质量的专用发票要在向纳税人发售时,当面逐本逐份检查,凡 有数量、质量问题的,也应封存并造表逐级上报省局听侯处理。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接收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 函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接收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 函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征函发[1994]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做好接收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我司曾以国税征函发 [1994]007、[1994]010号文作了部署,近接一些地方询问接收手 续如何办理,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此批专用发票的规格、印色和防伪标识为:中文195×105、中英文 195×133、电脑中文240×140、电脑中英文240×153、维汉、藏 汉文195×133;各版式发票一律为四联,各联印色分别为:兰色、棕色、绿色、 黑色;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正中位置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票面表格的中间位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左右两边各饰 以花纹图案,呈大红色荧光反应;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带有标准税徽图案的水印纸印 制。 二、各地应按总局下达的数量计划和字轨号码点箱验数,并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开 箱检验其质量;对有缺号、重号、缺联、重联、漏章、错章、上下联错位、无防伪标 识或防伪标识不全、不清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另行造具清册,双方签字,由接收税务 机关予以封存,不得往下发放。 三、各地在办妥接收手续后应将接收数量及质量情况立即电报我司。 四、为确保用票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向用票 人发放前应全部开箱检验。检验时应有两个在场进行并同时签字证明。对有第二条所 列问题不合格的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并连原票逐级上报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税 务局予以封存,不得对外发放。 五、封存的质量不合格的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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