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14号颁布时间:1994-03-22
1994年3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1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国税外函(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
管理司关于贵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省局晋税计发(1994)第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外函[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
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
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