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14号颁布时间:1994-03-22

     1994年3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1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国税外函(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 管理司关于贵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省局晋税计发(1994)第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外函[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 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 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