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20号颁布时间:1994-04-19
1994年4月19日 晋税外发[1994]第2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出口商
品使用发票的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进行管理,由用票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主管涉外税收
的部门提申请,经核准后按国税发(1994)084号文规定印制,并将核准文件、
印制数量、编号和样本报当地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备查和登记。涉外税收部门负
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印制审批、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4]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
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
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
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
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