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18号颁布时间:1994-04-20
1994年4月20日 晋税所发[1994]第1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
“七五”铁路大包干以后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
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
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
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铁路局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
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了解掌握在本地区的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并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搞好所得税(利润)的汇缴、
认定、审查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铁路部门所属企业,应将有关的生产经营文件、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
时报送省局(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
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
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一九九四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
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
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
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
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
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
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
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六、广深铁路公司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
七、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
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
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和原缴库级次就地缴库;在“七五”铁路
大包干以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为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八、铁道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
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九、铁道部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交纳所得税问题,
将另行明确。
十、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
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