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17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所发[1994]第1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067号《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在我省的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
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
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及其用国有资产
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季度、年度终了时,其季度、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在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处的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国税局山西省分局、山西省
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
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公司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
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
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
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
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
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
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
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
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