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19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晋税所发[1994]第1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9号“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在我省的各类邮电通信企业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其所得
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投
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应由纳税人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了解掌握在本地的邮电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并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搞好我省各级邮电通信企业利润汇缴的
审查认定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三、省邮电局以及我省各类邮电通信企业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要将
有关生产经营文件、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按时报送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邮
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
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
所在地缴库。
四、邮电部直属的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对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七、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
行规定。
八、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
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