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94)第51号颁布时间:1994-07-06
1994年7月6日 晋税明电(94)第5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
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
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
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
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
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