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68号颁布时间:1994-06-28
1994年6月28日 晋税流发[1994]第68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税字第018号《关
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
补光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配售黄金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领、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中规范化的黄金配售价格按公
式分离计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时使用黄金配售计价单。
三、对今年1-5月份已配售的黄金,凡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
笔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应纳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税务机关应对配售黄金业务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5日 财税字[1994]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
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
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
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介为不
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
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1+17%)=92.03(元/克)
税额=92.03×17%=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
开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
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黄金价格38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5,则:
单价=(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税额=2788.29×17%
=474(元/盎司)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3元,
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据以上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配售的黄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各省市外贸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从国际市场代补进的黄金,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四
个月美元与人民币1∶8.7的平均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
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
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征返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1)